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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土地管理法二次修订正进行 小产权房合法化未解

发表于2008-09-22
 

本报近日从权威渠道获悉,《土地管理法》的第二次修订已经在国土资源部内形成了正式修改方案,其中对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做出重要修改。在保持现行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定为法定不动产,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法律体系,是本次修订的核心目标。”一位接近国土资源部的消息人士对记者说。

该人士透露,目前修订方案还停留在部委层面,待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后,才能公开征求意见并提请人大审议。“由于各方对本次修订的内容十分谨慎,所以该方案不会在今年10月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露面,最快也要等到明年上半年进入法定审核程序。”

强化土地使用权

据上述消息人士透露,本轮《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重点围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展开。在删除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农民集体依法通过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农民集体成员通过无偿分配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这是自我国建国以来,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对城乡土地管理格局的突破。”该消息人士透露,目前中央对下一轮土地改革的原则是“先让农民享有充足的土地用益物权”,即先打破城乡用地使用权的二元格局,然后再考虑在土地所有权上进行突破。

“土地管理法系属民法体系,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有悖民法平等原则。”一位法律专家表示,在《物权法》实施已近1年的背景下,对用地物权的公平性调整迫在眉睫。

然而在集体用地所有权方面,本方案并未有根本性突破,但新增了多项条款保障所有权的合法行使。例如,现有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本次草案则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如果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表行使的“必须经集体成员表决同意”。

“农地市场化是大势所趋。”上述消息人士表示,在维系土地公有制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强化土地使用权、弱化土地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定义土地收益权,可以使农民在土地流转、交易、抵押上的一系列财产性权益问题上获得变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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