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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厦门楼市回暖购房踊跃 房产买卖消费纠纷增多

发表于2012-04-24

近期,随着厦门房产的回暖,有关房产买卖的消费纠纷也多了起来,思明区工商局投诉仅3月以来,就受理了10多起此类投诉,引起纠纷的原因有中介不及时退还认筹金、在购房协议中设霸王条款等等。

消费者辛先生近日遭遇的郁闷事,发生在交钱参与抽号购房中。他向工商部门投诉说,今年2月18日,他参加某房产公司举行的选购商品房活动,并按要求交纳了认筹金5万元,双方约定:如果其没有抽到购房号,3月31日退还所交全额认筹金。可是,当辛先生没有抽到选房号后,该公司却多次更改退款日期,拖着不给他退款。辛先生找对方理论,对方却回答说,交认筹金选房前已明确告知,办理认筹金退款手续的时间,有权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发表于2012-04-24

工商所受理了这起投诉,在调查摸清情况后,召集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工商所有关人士指出,单方面改变退款时间是霸王条款,督促商家履行承诺,抓紧进行退款处理。前天商家接受工商调解,将5万元全额退还给了消费者。

辛先生的“认筹金”通过调解后退回来了,李女士却没有这么幸运。近日,李女士通过某房产代理商缴纳“认筹金”,后来李女士因为觉得房子户型不满意不想购买。房产代理商却以李女士缴纳“认筹金”视为订房为由拒绝退款。无奈,李女士打算通过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表于2012-04-24
据了解,近一段时期,随着楼市回暖购房踊跃,市场上出现了交纳一定数量“认筹金”的现象:先取得抽号资格,再凭号选房的售房形式。这种方式虽可以解决僧多粥少的问题,但也带来新的消费纠纷。为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认筹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惩罚性质,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认筹金”的性质应当是预付款或订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买卖问题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购房者应当区分其与“定金”、“订金”的差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要警惕个别不法商人以缴交“认筹金”为幌子,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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