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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姐称购房款系家族收入及借款 不知多户口违法

发表于2013-09-25

9月24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房姐”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自今年1月16日,“房姐”事件曝光后持续引发舆论热潮。一人拥有4个户口,北京、西安、神木拥有大量资产的龚爱爱,自3月8日被逮捕后,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法庭辩论

辩方称买卖、伪造皆不成立

昨天上午的庭审,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各自表述,双方就出示证据、事实认定、量刑情节方面展开激烈辩论

1.北京户口是否存在买卖关系

检方:龚爱爱在北京购房时结识售楼员张某,花费60万元购得4个北京户口,交易过程多人参与其中,脉络清晰。

辩方:售楼员张某的证言前后矛盾,经过警方几轮侦查,无转账证明,无法证实存在60万元交易过程。此外龚爱爱买房时并不知道韩某也在同一楼盘买房,双方也并未交流过此事,龚爱爱如何向张某提供韩某家人的信息无法证明。

“买卖是双方关系,单凭一人口供,甚至没有直接证据,不能认定交易事实存在,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定罪。”辩护律师说。

2.山西两户口被告人是否造假

检方:伪造的实施行为中,龚爱爱是犯意提起人,有意通过办理假户口创造便利,作为假户口的实际持有者,通过假户口注册企业,购置大量房产。

辩方:“委托去伪造户口与委托办户口是两个概念。”辩护人解释说,被告人主观动机证据不足,客观没有实施伪造行为。“伪造行为是有户籍管理权的公安机关实施的,被告人没有参与伪造。”辩护律师认为,伪造户籍身份信息是公安机关民警主导全过程的,不能通过推定被告人参与伪造。

辩护律师一再强调,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唯一办理的机构就是公安机关,一般人的意识里,即使办出与真实身份不符的证件,是在钻制度漏洞,绝不会想到是犯罪行为。真正伪造证件的是个别不法民警,知法犯法,为不存在的人办理户籍、身份证,龚爱爱不应代违法民警承担责任,目前证据也无法认定被告人有故意动机。

发表于2013-09-25

其实最近这边的房子销售不是很好呢!!!

发表于2013-09-25
引用:月圆花依旧好在2013-09-25 12:17:24写道:
2楼

其实最近这边的房子销售不是很好呢!!!

 

现在违规建筑好多!

发表于2013-09-25

赣州也有这样的情况吗?》》》

不可思议!

发表于2013-09-25

房姐的是还在继续啊

发表于2013-09-25

小区停车场一定考虑好!

发表于2013-09-25

 现在买房好多事情啊,

我觉得前期要好好干!!!

做好必要的管理!!!

发表于2013-09-25

房姐不懂法?是为了推卸责任啊

发表于2013-09-25

明显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发表于2013-09-25

赣州的房价飙升的好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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