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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高铁速度大降票价小降,无异于变相涨价

发表于2011-08-17
8月16日零时起,我国铁路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高铁列车普遍降低速度,各席别票价在现行票价水平基础上下浮5%左右。

高铁列车降速是痛定思痛后作出的理性选择,是为了进一步增加“安全冗余”,保障铁路运输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列车速度降低,运行时间延长,票价理当相应下调,但是,从目前的规定看,票价下调幅度与列车降速幅度极不相称。

根据新的列车运行图,京津城际、沪杭高铁的时速由350公里降低至300公里,合宁、合武、石太、昌九、长吉等高铁时速由250公里降低至200公里,客货混跑动车组列车时速由200公里降低至160公里。计算可知,这三类列车的时速分别降低了14.3%、20%、20%,但票价只降低了5%左右,票价下调幅度相当于速度下降幅度的1/3或1/4,两者完全不对等。

高铁票价之所以高于动车,动车票价之所以高于特快,特快票价之所以高于普快,速度差别是最主要的原因。高速度意味着高服务,意味着人们旅行时间成本降低,所以乘客应当为节省的时间埋单,为高速度、高服务埋单。反过来说,速度下降意味着服务质量下降,铁路部门提供较低质量的服务,只能收取与之相对等的较低的票款。速度大幅降低而票价小幅下调,这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涉嫌侵犯广大乘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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